公告日期:2012-04-11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加强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
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上统称为“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年报信息披露
相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
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追究责任。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
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
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
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
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
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
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
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
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应遵循以下
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
判断的会计差错。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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