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0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楼整层及 31 楼 01、04 单元 邮编:510623
23/F, Units 01 & 04 of 31/F, R&F Center, 10 Huaxia Road, Zhujiang New T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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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智汇”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鸿利智汇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鸿利智汇董事会根据2024 年 12 月 1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鸿利智汇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在巨潮资
讯网等相关媒体发布了《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鸿利智汇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2:30 在广州市花都区花
东镇先科一路 1 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30 日 9:15-9:25、9:30-11:30 以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 9:15 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鸿利智汇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法律意见书
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鸿利智汇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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