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8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1 地址:中国·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102 号香格里拉写字楼 5 层
Tel:(+86 531) 80671888 邮编:250011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衡证见意见(2024)第00028号
致: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霞律师、杨帆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地址:中国·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102 号香格里拉写字楼 5 层
Tel:(+86 531) 80671888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4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11月8日下午14:30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4 年 10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等
相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同时,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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