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6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
督报告
(2024)有棵树破管字第 30 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2 月 5 日,贵院作出(2024)湘 01 破 61 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批准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棵树公司)重
整计划,终止有棵树公司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有棵树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进
行监督。2024 年 12 月 20 日,有棵树公司向管理人提交《关于重整
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称其在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已将重整
计划执行完毕。经管理人核查,上述情况属实,为帮助有棵树公司化
解退市风险,管理人特向贵院申请裁定确认有棵树公司重整计划执行
完毕并终结有棵树公司重整程序,现将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情况报告如
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贵院裁定批准重整
计划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
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及向债权人分
配的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现金已预留至
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以及重整投资协议的规定足额向管理人指定银行账号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
4.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支付完毕或已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一)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及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截至 2024 年 12 月 20 日,有棵树公司根据重整计划规定进行资
本公积转增股票已实施完毕,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向债权人分配及作为预留偿债资源的共计 506,528,796 股转增股票已登记至“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二)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现金已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截至 2024 年 12 月 20 日,为执行重整计划需向债权人分配的偿
债现金已预留至管理人银行账户。
(三)重整投资人已根据重整计划以及重整投资协议的规定足额向管理人指定银行账号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
截至 2024 年 12 月 20 日,管理人银行账户已收到重整投资人根
据重整计划以及重整投资协议规定足额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金额合计 1,086,803,145.00 元,其中产业投资人共支付 362,168,088.75 元,财务投资人共支付 724,635,056.25 元。
(四)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已预留至
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截至 2024 年 12 月 20 日,为执行重整计划需支付的包括案件受
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费用、转增股票登记及股票过户税费等在内的破产费用均已支付或已预留至管理人银行账户。
三、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意见
经管理人核查,有棵树公司已完成重整计划规定的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登记、偿债资源预留、重整投资人支付重整投资款等各项工作,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
四、后续相关工作
(一)偿债现金及转增股票的分配工作
后续管理人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及相关债权确认情况向债权人分配偿债现金,并在法院的协助下向重整投资人及债权人划转转增股票。
(二)暂缓确认债权的审查确认工作
针对暂缓确认债权,经依法审查确认后,由有棵树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调整及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三)重整资金监管
为保障有棵树公司资金使用的合法性与安全性,管理人将对管理人账户中重整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款项进行监管,保障其能够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清偿相关破产债权及补充公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等。
(四)经营活动监督
为推动经营方案顺利实施,实现平稳过渡,未来管理人仍将在一定期间内对有棵树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争取最大限度维护广大债权人、中小投资者等合法权益,经营监督期暂定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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