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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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潜能
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并取得公司
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
完整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
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
实、准确和完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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