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8
关于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厦门 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幢 16-1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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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天衡(意)字第 259 号
致: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福建天衡联
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王笑琦律师、廖明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
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对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
律师声明事项: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
法律意见书
/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决议召集召
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于 2024 年 11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2.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15:00 在厦门市软件
园二期观日路 12 号国投智能 2109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滕达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8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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