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4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2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特别分红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5,543,101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将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65,852,860 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 5,543,101 股后的 360,309,75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分红人民币 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分红总额=360,309,759股*1 元/10 股=36,030,975.90 元。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包含已回购股份)=36,030,975.90 元/365,852,860 股=0.0984848 元(结果取小数点后七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84848 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 2024 年特别分红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 元人民币(含税),预计派发现金股利 36,030,975.90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或应分配股份基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在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披露调整后的分配总额。
2、自 2024 年特别分红方案披露之日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24年特别分红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5,543,101股后的股本360,309,75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月2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1月22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1、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5年1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对应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1月2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 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0*****991 王延安
2 00*****398 卢元健
3 00*****982 许文显
4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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