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2-30 18:41:03 股吧网页版
雷曼光电: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30


雷曼光电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大会通知》”),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所有议案已在《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白芒百旺信工业园区二区
八栋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漫铁先生主持。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

雷曼光电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共计101,671,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07,301,919 股(不包括截止至股权登记日存放在回购专用账户的已回购股份数,下同)的比例为 24.9622%。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下午收市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股东均持有股东相关证明,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237人,代表股份共计 3,815,6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07,301,919 股的比例为 0.936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认证。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41人,代表股份共计105,487,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07,301,919 股的比例为 25.8990%。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