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8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电话:010-6554 1832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
关于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
关于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王一萍律师、李殊律师参加并见证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本法律意见书所提及的“股东大会”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涵义一致)。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2024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
070),公司拟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8 日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路 5
号院新动力大厦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8 日上午 9:15-9:25、9:
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8 日 9:15—15:00 任意时间。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十九日之前,即在 2024 年 12 月 2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该通
知包含了本次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需要审议的内容。
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公司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
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实际于 2025 年 1 月 8 日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
皂君庙路 5 号院新动力大厦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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