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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4 19:33:04 股吧网页版
大富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4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34 证券简称 :大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7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以
电话/邮件方式向各董事发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

2. 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乡路沙井工业公
司第三工业区 A2 栋三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电话会议方式召开。

3. 会议应到 8 人,亲自出席董事 7 人,其中现场出席董事 1 人,为童恩东;电
话出席董事 6 人,分别为刘韵洁、肖竞、任朝颖、钱南恺、万光彩、周蕾。董
事孙尚传因事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委托董事童恩东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
权。
4. 会议由副董事长童恩东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了本次
会议。
5.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未通过《关于安徽配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大富科技董事会关于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回函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大富科技董事会关于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向股东回函的公告》同时刊登在 2024 年 11 月 14 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本议案以 3 票同意,4 票反对,1 票弃权的结果,未获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其中,董事孙尚传、童恩东、肖竞、钱南恺投反对票;董事刘韵洁投弃权票。
董事孙尚传反对理由如下:

针对提案一,公司已于 2022 年 5 月根据章程指引等法规要求,对章程进行
了修订,并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了党章相关内容。同时,公司当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不对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之内容进行修订。

针对提案二,本人可以正常履职,不存在无法履职的情形。

针对提案三,提案二不成立,因此第三个提案亦不成立。

董事童恩东、肖竞反对理由如下: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1) 提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公司已于 2022 年 5 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
进行了修订,并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了党章相关内容,即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当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不对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之内容进行修订。

新《公司法》于 2024 年 7 月正式生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正在研究制定
配套指引,以贯彻落实新《公司法》的修订要点。截至目前,监管部门相关配套指引制订工作尚未完成。为提高会议效率,公司认为可以在新《公司法》配套政策修订后,结合新《公司法》规定对公司章程作出统一修订。公司认为现阶段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必要性不足。
(2) 提案二《关于提请罢免孙尚传先生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提案》

受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配天集团提出的罢免孙尚传先生董事职务的提案不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无法成为有效的股东大会议案,不应为此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一,孙尚传先生为公司创始人,其在公司的任职始于公司成立之初,其董事任职可追溯至 2009 年公司股份制改造时,其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 2022年 6 月 6 日期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应当解除其职务的情形。

第二,罢免提案所述的罢免理由均不具备法律和事实依据,具体如下:

提案中描述“孙尚传先生已经不再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因对外担保已被相关方提起诉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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