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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7 20:45:01 股吧网页版
新国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8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组织实施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公司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公司内幕
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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