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08
证券代码:300120 证券简称:经纬辉开 公告编号:2025-01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8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陈建波、江海清、刘冬梅、Hoo Yong Keong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5]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具体内容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陈建波、江海清、刘冬梅、Hoo Yong Keong:
经查,2023 年 4 月 21 日,你公司子公司 New Vision Display(以下简称 NVD)
与 NVD 的参股公司 ReviverMX,Inc(以下简称 Reviver)签署增资协议。本次增资前,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建波,董事吕敬崑,董事、副总经理 Hoo Yong Keong
均持有 Reviver 股份,前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23 年 4 月 21 日、2023 年 8
月 31 日,NVD 分两批完成对 Reviver 的股权登记,交易金额合计 1.57 亿元,占
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6.17%。2024 年 3 月 5
日,你公司《关于子公司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了前述交易及
董事会程序履行情况;2024 年 4 月 23 日,你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补充公
告》披露了前述交易的完成情况。
你公司前述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2024 年 3 月 5 日
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完整。前述事项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规定。
陈建波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江海清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规定。陈建波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冬梅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前述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规定。时任副总经理 Hoo Yong Keong 对公司前述关
联交易未及时披露负有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建波、江海清、刘冬梅、HooYong Keong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同时,公司将持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以上人员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持续经营及资本运作等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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