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 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
(一)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之一者;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人数的 1/2。
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六条 董事按照下列程序选举:
(一) 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首先向董事会提出,并经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二) 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前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
(五)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议案,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见《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的规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董事在股东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会并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董事在接受聘任前应当确保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董事会职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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