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8
证券代码:300110 证券简称:华仁药业 公告编号:2024-051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西安曲江华仁药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恒星制药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3、涉案金额:人民币 284,288,00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因股权转让纠纷,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仁药业”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西安曲江华仁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江华仁”)、全资子公司安徽恒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恒星”)于近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4)陕 01 民初 302 号)及《民事起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陕西省西安市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宜春聚特星商贸中心(有限合伙)
原告二:健鑫(广州)商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玉林市健鑫商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原告三:宜春景物星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原告四:宜春聚胺星电子商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原告五:宜春聚代星数字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一:西安曲江华仁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安徽恒星制药有限公司
(四)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曲江华仁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256,000,000 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28,288,000 元(分二笔计算,第一笔以 128,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
为标准自 2023 年 5 月 6 日起暂计算至 2024 年 6 月 28 日为 26,816,000 元,剩余逾
期违约金计算至款项结清时止;第二笔以 128,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为
标准自 2024 年 6 月 5 日起暂计算至 2024 年 6 月 28 日为 1,472,000 元,剩余逾期违
约金计算至款项结清时止)。
2、判令被告二华仁药业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五)诉讼事实和理由
2021 年 7 月 23 日,五原告与被告曲江华仁、第三人安徽恒星、刘经星、赵磊、
刘军、刘经训、刘健、夏源、张悦、牛易、黄春枝、周海霞、西安恒聚星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聚星”)签订《西安曲江华仁药业有限公司关于西安恒聚星医药有限公司暨安徽恒星制药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协议》”),约定曲江华仁通过收购五原告所持恒聚星 100%股权的方式以间接取得安徽恒星 100%股权,并约定了转让价款及支付安排、业绩承诺、违约责任等事宜。《股权收购协议》签订后,五原告依约向曲江华仁转让恒聚星的股权,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原告认为,2021 年度至 2023 年度安徽恒星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已达到业绩承诺标准,曲江华仁应足额支付股权转让尾款 3.84 亿元,但截至目前曲江华仁仅支付了 2021 年度业绩承诺期对应的股权转让尾款 1.28 亿元,未支付2022年度及2023年度业绩承诺期对应的股权转让尾款合计2.56亿元,已构成违约。另外华仁药业为曲江华仁持股 100%的股东,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曲江华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其他说明
1、因本次股权转让纠纷事项,原告已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
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执行相关财产保全措施,即冻结了曲江华仁所持其全资子公司恒聚星的 100%股权,冻结期限三年。
2、根据曲江华仁与交易对方(包括转让方即五原告和安徽恒星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为 8 亿元,截至目前曲江华仁已向转让方支付 5.44 亿元。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约定,除转让方承诺完成安徽恒星净利润业绩目标之外,交易对方还应保证安徽恒星完成研发项目及固定资产建设等工作。对于《股权收购协议》执行中出现的安徽恒星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拖期和投资不到位、研发项目未全部按照协议约定推进、2023 年度承诺净利润目标未完成等偏差情况,公司认为交易对方 2022 年度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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