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002 号
致: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9 日在梅河口市环城北路 6 号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公告》《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
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第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监事会补选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有公司 1%股份以上的股东卢忠奎先生提交的《关于增加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卢忠奎先生提议将《关于监事会补选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9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一并审议,公司据此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通过指定媒体发出了《临时提案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和《临时提案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9日下午14:00在梅河口市环城北路6号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晓峰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43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6,89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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