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深圳中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京中院”)先后发布美尚生态、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这意味着资本市场新增2单集体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
特别代表人诉讼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是新证券法规定的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法律手段,可以一次性覆盖所有适格投资者,极大便利了投资者维权,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同时,巨额的民事赔偿也将大幅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将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此次同时发起2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充分彰显了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与司法部门对证券投资者保护的决心。
2单特别代表人诉讼诞生
深圳中院、南京中院分别于12月28日、12月29日发布美尚生态、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随后表示,公开征集投资者授权委托,申请参加美尚生态案、金通灵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12月31日,2家法院发布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据公告,投服中心于12月30日就两案分别接受60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深圳中院、南京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家法院表示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上述美尚生态案和金通灵案。
两案的权利登记公告明确权利人范围。美尚生态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5年6月25日(含)至2021年4月30日(含)期间买入,并于2021年4月30日收市后仍持有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495,不含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情形的除外。
金通灵案权利人范围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一是自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3年6月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6月27日(含)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091);二是自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3年4月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4月28日(含)至2023年6月27日(含)期间卖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091)。
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未按期向法院书面声明退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即视为同意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即“默示加入”。
需要投资者注意的是,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视为对投服中心进行特别授权,即同意投服中心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
投服中心是依照证券法规定,经证监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
投资者可在15日内“声明退出”
如果投资者不愿意加入上述2案的特别代表人诉讼,需要“明示退出”。2家法院在公告中明确了投资者声明退出的权利、期间及方式。两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不愿意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在公告期间届满(即2025年2月5日)后十五日内(即2025年2月20日前),向法院声明退出诉讼。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依法不视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该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另外,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此前,国内已经落地两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和泽达易盛特别代表人诉讼案,投资者获赔金额分别为24.59亿元、2.8亿余元。
12月20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证券法》规定的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法律手段,并赋予了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参加诉讼的法律职能。投服中心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及时关注跟进金通灵、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接受投资者特别授权委托,作为代表人申请参加诉讼并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投服中心积极履行法定职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支持依法推进这两起案件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