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是依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并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的除外。
2024年12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京中院)就金通灵案发布(2024)苏01民初2864号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投资者服务中心现公开征集投资者授权委托,申请参加金通灵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一、参加诉讼依据
(一)《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67号)、《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投服中心发〔2020〕30号)。
(二)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
(三)南京中院(2024)苏01民初2864号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二、征集投资者范围
根据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征集范围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一)自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3年6月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6月27日(含)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金通灵股票(证券代码:300091);
(二)自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3年4月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4月28日(含)至2023年6月27日(含)期间卖出金通灵股票(证券代码:300091)。
因人脸识别系统技术所限,参与本次征集的对象仅限于持有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包括本案涉及的被告。
如成立特别代表人诉讼,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上述适格区间内机构投资者也将成为本案原告。
三、被告
根据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被告为金通灵、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举、唐彬。
四、参与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电脑或手机在中国投资者网(www.investor.org.cn)进行身份认证,以电子方式签署授权委托书。为便利投资者参与征集,减轻投资者负担,本次征集暂不需要投资者提供其他材料。
电脑端:请点击
https://www.investor.org.cn/rlpc-web/web/#/baseInfo?caseId=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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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征集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时起至2025年1月3日24:00。如授权适格投资者达到50人以上,投资者服务中心将及时向法院申请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
六、费用承担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如法院成立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如败诉或者部分败诉,人民法院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投资者服务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特别提示
(一)网上操作须知
电脑端申请请使用火狐(Firefox)、Chrome、Edge等浏览器登录。
(二)各方诉讼地位
如法院成立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服务中心是本案诉讼代表人,可委派公益律师或投资者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协助开展工作。未声明退出的适格投资者居于原告地位。
(三)诉讼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诉讼时需充分知悉相应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投资者能否获赔、获赔多少,将由法院裁判确定。投资者实际能拿到的获赔金额,还将视被告履行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不排除无法获得偿付的风险。
2.结案时间可能因案件审理需要及其他法定事由而延长等。
投资者可关注中国投资者网(www.investor.org.cn)、投资者服务中心官网(www.isc.com.cn)或拨打400-187-6699(工作日9:30-11:30,13:30-17:00),了解相关进展。
投资者服务中心未授权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投资者服务中心名义发布任何声明。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