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5
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4)京海法意字第 0018-10 号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上海 SHANGHAI 北京 BEIJING 深圳 SHENZHEN 武汉 WUHAN 长沙 CHANGSHA 郑州 ZHENGZHOU 沈阳 SHENYANG 西安 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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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CHONGQING 青岛 QINGDAO 常州 CHANGZHOU 宁波 NINGBO 泰州 TAIZHOU 贵阳 GUIYANG 杭州 HANGHZ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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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当升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
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
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陈述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周
三)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十一层会议室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
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9)。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载明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2:00 时,在北京市丰台区
南四环西路 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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