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院判决的法律文书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南都公司提供的案涉合同项下的电池是否存在根本质量问题,案涉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南都公司是否应当向新日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三个诉求
一是 新日和南都的按合同约定交付使用的一个批次电池质量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诉求和认定。二是按要求设定的合同和协议23年2月17日全部解除。三是新日要求南都违反约定进行相对应赔偿。自然段里,法院明确认定“近年来,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众多动力锂电池相关政策规划,以鼓励和规范我国动力锂电池行业的发展。但任何新领域、新行业的发展都伴随着技术不断的升级完善,被新技术淘汰的旧技术作为新领域、新行业、新产品的发展风险,不能一律归结于产品质量不合格。因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因案涉合同项下的电池客观上不适宜再直接进入消费终端市场流通,案涉合同不适宜强制履行,应当解除为宜,但南都公司并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南都公司和新日公司应当就技术发展导致的产品隐患而产生的损失进行合理分担。”
法院一审认定判决:1是:电池的更新换代,新技术,新产能的风险,不能一律归结为质量不合格。这一段,法院已经明确认定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南都不存在根本性的违约责行为。2是:23年2月17日合同和补充协议全部解除,所提供的电池产品已经被新技术,新产品替代,所有的产品已经按国家法律规定不能再提供消费端,本着双方共同承担原则,南都公司和新日公司应当就技术发展导致的产品隐患而产生的损失进行合理分担。南都支付所承担的更新迭代风险的一部分,给新日一亿元。3是,新日提出的所有赔偿责任不成立,予以驳回。
可以说南都在这起案件中完全胜诉。根据当前新技术、新产能,新政策不断更新,开发公司不断创造新一代新技术产品,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这一高尖端技术研发更新,淘汰旧的产品及产业,面临着所承担的部分供求合约的技术迭代更新的损失,这是国家政策所规定的,所以,一审南都胜诉后,在反诉上诉的可能性不大,前段时间国家出台关于创新首发新的政策出台,里面细则都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