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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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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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在上海市静安区
恒通东路 69 号 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游广律师、张博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
《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及附件。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布,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由公司董事长李天松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指“股东及/或股东代表”,以下同)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21,288,0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10%。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审核,除股东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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