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1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权限。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是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工作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九)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
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时,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此行为。
第九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董事会秘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解聘。
如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为:组织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关会务,负责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保障记录的准确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资料等,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书有责任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同时应确保股东会、董事会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保存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持股情况及股东会、董事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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