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1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子公司不得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4、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
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2、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3、债权人的名称;
4、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5、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6、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或者主体发起,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施行。
第十一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或者主体发起,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施行。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
2、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3、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4、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5、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6、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提供互保的;
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可以不受本条第 6 项要求的限制。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部核定。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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