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1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订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本规定。公司与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股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六条 公司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
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1、父母
2、配偶
3、兄弟姐妹
4、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5、配偶的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交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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