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3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由一种或多种基础
资产组成的金融合约,基本类型包括远期、掉期(互换)、期权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等产品或者上述产品的组合。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可采用保证金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不得
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
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或子公司必须以其自有账户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不得使用其
他公司或个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批准的额度执行,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各项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由总经理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由母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金融衍生品具体交易业务的审批事项。在董事会
或股东会已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内,公司可以在 12 个月内实施循环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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