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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7 17:36:30 股吧网页版
爱尔眼科医生诉艾芬诽谤案落锤:终审维持不予受理裁定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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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备受关注的爱尔眼科医院医生诉艾芬诽谤案有了新的进展。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柯某某的上诉,维持一审不予受理的裁定。这一结果意味着,柯某某指控艾芬犯诽谤罪的刑事自诉未获法院支持,案件至此暂告一段落。

  案件的主角之一艾芬为武汉市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2020年底,艾芬发视频称自己因视力下降在武汉爱尔眼科医院做过手术后,发生视网膜脱落,质疑该医院为其做的诊疗存在不规范行为,表示要为自己维权,这为后续柯某某起诉艾芬埋下了伏笔。

  柯某某为爱尔眼科医院在甘肃的医生。他在起诉状中称,艾芬作为拥有211万粉丝的新浪微博网络大V,在2024年1月16日至2月24日期间,利用微博平台持续发布针对他的不实信息。艾芬捏造其为假医生、假职称、非法行医等虚假事实,并公然诽谤,同时还在微博附图中公布柯某某的工作经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等个人隐私内容。这些行为导致不明真相的网友在其微博下发布大量侮辱、诽谤评论,对柯某某的人格与名誉造成了严重损毁。

  柯某某指出,艾芬所发布的诽谤信息单篇浏览量均超数万次,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 “情节严重” 标准。并且在近一年内多次实施此类诽谤行为,累计被点击、浏览次数已超过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 “情节严重” 情形。此外,他认为艾芬的行为不仅使他个人名誉受损,还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主观故意明显,已构成诽谤罪。

  艾芬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卢义杰则认为,诽谤罪构成要件的“捏造事实”,指的是完全虚构、凭空捏造,而案涉微博均具有一定事实基础,在发布前,艾芬通过查阅上诉人证件信息、收集法院案卷材料、收集医师注册平台信息、收集政府部门答复以及检索公开报道等方式进行查证,并对双方证据包括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都平等、如实地予以展示。因此,无论艾芬核实结论的准确度如何,均不属于“捏造事实”。

  艾芬一方还提出,由于医师获取资格、注册执业必须经由行政机关办理,因此,对医师相关信息提出疑问,本质上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疑问,是依法对行政机关、执业医师进行监督,被监督对象负有一定容忍义务。

  2024年8月14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诽谤罪的定义,诽谤罪需满足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且情节严重的条件。但综合柯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认定其指控艾芬犯诽谤罪证据不足,缺乏罪证,不符合自诉案件立案条件,因此裁定不予受理。

  柯某某对一审裁定不服,提出上诉。他强调,艾芬在明知兰州市卫健委已确认其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仍继续在新浪微博上捏造并散布他是假医生的言论,同时还攻击卫生主管部门。艾芬的这些行为严重贬损了他的人格,破坏了他的名誉,其传播范围极广,严重扰乱了他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极为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

  柯某某进一步指出,艾芬发布的诽谤信息单篇浏览量远超5000次,且在一年内多次、密集发布,累计被点击、浏览次数远超5000次,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情节严重” 情形,理应符合自诉案件立案条件。基于此,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12月9日,该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上诉人指控被上诉人犯诽谤罪,必须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否则法院依法应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在本案中,上诉人虽主张被上诉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且情节严重,但经审查,根据其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被上诉人发布的微博信息被转发次数并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能够认定为 “情节严重” 的数量标准。

  该院指出,对于浏览数量,由于无法排除存在重复观看、行为人自己观看、网站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点击以及其他故意虚增点击量等情况,因此亦不能认定达到 “情节严重” 的程度。同时,上诉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行为存在其他可被认定为 “情节严重” 的情形。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构成诽谤罪缺乏罪证,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柯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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