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底,中国政府网全文登载了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提出,旨在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能源改革的相关部署,充分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在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电力安全供应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培育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受访时指出,《指导意见》共八条。第一二条提出了新型经营主体内涵及特征,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范围。第三至七条分别从完善调度运行管理、鼓励平等参与电力市场、优化市场注册、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做好计量结算等方面,提出了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第八条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的工作要求,保障政策落实。
而《指导意见》的印发背景,则是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跃升式发展,装机规模占比过半。为适应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消纳需求,电力领域不断涌现出各类与传统发供用电形式不同的新型经营主体,这些新型经营主体灵活调节能力强,是新型电力系统的新生力量,各地也陆续出台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相关政策。
以特锐德(300001)旗下特来电为例。
作为国内规模电动汽车充电网运营商龙头,特来电可通过有序充电、双向放电发挥电动汽车的灵活调节和移动储能能力,在微电网和虚拟电厂建设领域具备丰富技术储备及实操经验,通过和40多个电网负荷管理中心或调控中心交互,广泛参与需求侧响应、电力现货交易交易和辅助服务,已成为电力系统灵活性资源的重要来源和调度服务商。
但不同于国有电力巨头,如何界定特来电这类新经营主体的内涵及经营范围,对我国电力新质生产力的培育乃至提速,无疑至关重要。
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新型经营主体是指配电环节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各类资源。国家能源局按照典型特征将新型经营主体分为单一技术类主体和资源聚合类主体两类。
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该类主体较传统经营主体区别在于单体规模小、分布散、数量多,难以以传统方式参与电力市场,但新型电力系统下分布式电源渗透率逐步提高、源网荷储灵活互动需求日益增长,需要针对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特点健全完善相关市场机制。
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等,该类主体是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其中虚拟电厂通过网络通信和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聚合各类发电、用电、储能等资源,协调优化为系统提供调峰、调频、调压、备用、需求响应等服务;智能微电网通过电力网络聚合网内各类发电、用电、储能等资源,实现一定程度的自平衡,并与公共电网进行电力交互。
《指导意见》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将调节容量小的资源聚合为具有更大调节能力的资源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实现协同调度。
以上述标准来看,特来电显然属于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而在《指导意见》出台前,特来电已于2024年夏天参与四川省、浙江省、安徽省、上海市、深圳市、重庆市等6个省市区域电力保供“攻坚战”,在用电高峰时段,参与需求侧响应80余次,调节负荷预估235万千瓦,助力电网平抑尖峰负荷,保障电网安全。
也因此,《指导意见》的印发,除了规范完善特来电等创新型电力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空间外,也为传统电力巨头与电力新型经营主体的合作进一步扫除了“后顾之忧”。
特来电官微显示,截至当前,公司2024年已与中石油(601857)、青岛华润燃气、华新燃气集团、华润电力(00836)、中国石化(600028)、国电投、中广核、华能、中电建、铁塔等200余家国内大型能源央地国企建立了合作关系,建设充电终端超10000个,建设运营新能源微电网综合示范站200余座。
“《指导意见》针对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网调节所面临的主体身份不明确、现货电能量交易作用受限、辅助服务交易品种不足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破解方案。其中包括豁免新型经营主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提供快捷通道参与多类型电力市场化交易。”特来电副总裁龚成明告诉《财中社》,明确新型经营主体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为新型主体直接或聚合分散分布的资源参与多类型的电力市场化交易提供了快捷的通道。这对目前现货市场和中长期交易衔接不足、影响灵活性资源在现货市场发挥价值的空间,提升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灵活性,有序扩大现货市场范围,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等,将会进一步释放灵活性资源在电能量市场的价值释放空间。
此外,《指导意见》也明确了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公平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研究适时引入备用、爬坡等辅助服务新品种,提供了指引。
国家能源局上述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将从三方面支持电力新型经营主体的创新发展:
一是便利新型经营主体接网和运营。除另有规定外,新型经营主体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以为其提供高效的并(联)网或平台接入等服务。同时,为进一步提升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水平,提高企业绿电消费国际认可程度,《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建立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机制;
二是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指导意见》明确新型经营主体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进一步优化完善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注册、交易机制与计量结算。各地电力交易机构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置注册类别时,不得增设注册门槛,同时为简化注册流程,便利新型经营主体办理市场注册手续,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及其被聚合资源集中办理注册手续;交易机制上提升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灵活性,有序扩大现货市场范围,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并探索电力现货市场出清节点向更低电压等级延伸,推动电力市场价格信号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披露;计量结算方面,做好结算服务的同时,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暂由电网企业清分结算到户;
三是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调度运行。《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加快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为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避免地方设置过高的准入门槛,同时考虑电力系统实际调节需要,提出鼓励调节容量5兆瓦及以上、满足相应技术指标要求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同时结合地方已有实践,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进一步降低调节容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