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20
债券代码:163415.SH 债券简称:20 复星 02
债券代码:163916.SH 债券简称:20 复星 03
债券代码:175304.SH 债券简称:20 复星 04
债券代码:185220.SH 债券简称:22 复星 0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售资产事项进展
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三年十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以及本期债券对应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复星高科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事项进展的公告》,出售资产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概述和进展
兹提述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日期为 2022 年 10 月 20 日、2023
年 3 月 15 日、2023 年 4 月 3 日、2023 年 4 月 24 日、2023 年 4 月 28 日、2023
年 6 月 1 日、2023 年 6 月 9 日及 2023 年 8 月 30 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
括)复星高科、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上海复星工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合称“卖方”)签订框架协议、前次股权转让协议及新股权转让协议以出售南京南钢 60%股权之事项、沙钢诉讼及沙钢诉讼 II。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公告所使用
之词汇与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3 日、2023 年 4 月 24 日、2023 年 4 月 28 日、2023
年 6 月 1 日、2023 年 6 月 9 日及 2023 年 8 月 30 日披露之《上海复星高科技(集
团)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事项进展的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沙钢集团(作为原告),复星高科、复星产投及复星
工发(作为被告),南钢集团及南京南钢(作为第三人)就沙钢诉讼 II 签署《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并于同日江苏省高院出具编号为“(2023)苏民初 1 号”的《调解书》。经江苏省高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经江苏省高院确认,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自愿退出案涉南京南钢 60%股权的交易,南钢集团向原告支付补偿款(“补偿款”)。原告在收到补偿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沙钢集团与被告配合办理被告持有的质押于沙钢集团的南京南钢 49%股权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原告收到补偿款后,原告与案涉其余各方之间不得再因案涉南京南钢 60%股权交易任何事宜,相互提起任何诉讼或者仲裁主张权益。原告及南钢集团提起的相关诉讼受理费减半,并由各自办理减半诉讼费退还事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其余各方可持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通证券作为“20 复星 02、20 复星 03、20 复星 04、22 复星 01”债券受
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相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
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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