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05
债券代码:163415.SH 债券简称:20 复星 02
债券代码:163916.SH 债券简称:20 复星 03
债券代码:175304.SH 债券简称:20 复星 04
债券代码:185220.SH 债券简称:22 复星 0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售资产事项进展
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三年八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以及本期债券对应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复星高科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海通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事项进展的公告》,出售资产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概述和进展
兹提述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复星高
科”)日期为 2022 年 10 月 20 日、2023 年 3 月 15 日、2023 年 4 月 3 日、2023
年 4 月 24 日、2023 年 4 月 28 日、2023 年 6 月 1 日及 2023 年 6 月 9 日之公告,
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复星高科、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产投”)及上海复星工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合称“卖方”)签订框架协议、前次股权转让协议及新股权转让协议以出售南京南钢 60%股权之事项、沙钢诉讼及沙
钢诉讼Ⅱ。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使用之词汇与本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3
日、2023 年 4 月 24 日、2023 年 4 月 28 日、2023 年 6 月 1 日及 2023 年 6 月 9
日披露之《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事项进展的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沙钢集团(作为原告)向上海二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即
沙钢诉讼)要求复星产投(作为被告)将其持有的系争股权(即南京南钢 11%股权)质押给沙钢集团,并对系争股权进行了冻结。
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复星产投接获编号为“(2023)沪 02 民初 34 号”的
《民事裁定书》,据此,沙钢集团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就沙钢诉讼向上海二中院
提出撤诉申请。上海二中院裁定准许沙钢集团撤诉,相关诉讼费用由沙钢集团负担。复星产投持有的系争股权后续将依法解除冻结。
海通证券作为“20 复星 02、20 复星 03、20 复星 04、22 复星 01”债券受
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相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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