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13
债券代码:163415.SH 债券简称:20 复星 02
债券代码:163916.SH 债券简称:20 复星 03
债券代码:175304.SH 债券简称:20 复星 04
债券代码:188177.SH 债券简称:21 复星 05
债券代码:188178.SH 债券简称:21 复星 06
债券代码:185220.SH 债券简称:22 复星 0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售资产事项进展
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三年六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以及本期债券对应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复星高科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海通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事项进展的公告》,出售资产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概述和进展
兹提述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复星高科”)
日期为 2022 年 10 月 20 日、2023 年 3 月 15 日、2023 年 4 月 3 日、2023 年 4 月
24 日及 2023 年 4 月 28 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复星高科、上海复星
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上海复星工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合称“卖方”)签订框架协议、前次股权转让协议及新股权转让协议以出售南京南钢 60%股权(“目标权益”)之事项、沙钢诉讼及沙钢诉讼 II。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使用之词汇与本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3 日、2023 年 4 月 24 日及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之《上海
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事项进展的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卖方接获(2023)苏民初 1 号《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民事起诉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证据目录》等诉讼文件。
二、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2023 年 5 月 30 日
(二)诉讼或仲裁受理机构名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沙钢集团及沙钢投资
被告:复星高科、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上海复星工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南钢集团
(四)案件的基本情况
卖方接获(2023)苏民初 1 号《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民事起诉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证据目录》等诉讼文件,据此,南钢集团(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指称其对目标权益有独立请求权,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参加沙钢诉讼 II 的诉讼程序,请求江苏省高院:(1)确认南钢集团对目标权益享有优先购买权;(2)确认新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3)判令卖方履行新股权转让协议,向南钢集团转让
目标权益;(4)判令卖方不得将目标权益变更登记至沙钢集团及沙钢投资名下;(5)确认沙钢集团在南京南钢 49%股权上设立的质押权已消灭;及(6)判令沙钢集团与卖方办理解除该 49%股权质押的登记手续。
海通证券作为“20 复星 02、20 复星 03、20 复星 04、21 复星 05、21 复
星 06、22 复星 01”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相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