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4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9 层西区)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面向合格投资者)
牵头主承销商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联席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
华一路 111 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面向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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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募集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015 年修订)》及其它现行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债券的核准,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
况编制。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本
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
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
销商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
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募集说明书
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受
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
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
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
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托管
理人承诺,在受托管理期间因其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未按照相关规定、
约定及受托管理人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面向合格投资者)
2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
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
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
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本期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
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及本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
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
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将登载于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述文件将置
备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处,债券持有人有权随时查阅。
除发行人、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
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
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
他专业顾问。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审慎地考虑本募集说明书第二
节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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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中“风险因素” 等有
关章节。
一、 本期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的所有者权益合计(合
并报表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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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