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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刘磊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3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债监〔 2024〕 16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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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刘磊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刘 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
为本所公司债券发行人, 刘磊于 2023 年 1 月至 2024 年 1 月
担任发行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经查明,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鹏博士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
司( Dr.peng Holding HongKong Limited) 发行了美元债券“鹏
博士 5.05%( 72DB.SG)”。 2023 年 2 月 13 日, 债券持有人
大会对该只债券进行债务重组, 但发行人迟至 2023 年 4 月
23 日才披露上述债务重组事项, 信息披露不及时。 前述事实由青岛证监局《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
7 号) 予以认定。
刘磊作为发行人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
责, 未能保证发行人及时披露债务重组事项, 其行为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 1.6 条、 第 3.1.1 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
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 第 2.7 条等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上市规则( 2022 年修
订)》 第 1.8 条、 第 6.2 条、 第 6.4 条等相关规定, 我中心做
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刘磊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
则, 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 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中心
2024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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