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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1-0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5年第一期达州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上交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1-07

2015年第一期达州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016年付息公告

由达州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5年01月14

日发行的2015年第一期达州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将于2016年01月14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01月14日至2016年1月

13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15年第一期达州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5达州01,代码:127080

3、发行人:达州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5亿元,7年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发改财金【2014】2725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55%,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5年01月14日至2022年01月13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2年每年的01月14日(上述付息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0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01月14日至2016年01月13日,逾期部分不另

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6.55%。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6年01月13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

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6年01月14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

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

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

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5年第一期达州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

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达州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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