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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召开2014年黔西南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7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20171115)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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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4 年黔西南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

黔西南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公开发行了“ 2014 年黔西南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金额为 13 亿元,简称“ 14 黔西南债/14

黔西南”,银行间市场债券代码: 1480589.IB,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

127061.SH。

发行人计划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召开 2014 年黔西南州工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表决《关于提前兑付 2014

年黔西南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议案》(见附件一,本议案简

称“议案一”) 及《关于授权中介机构代表债券持有人签署提前兑付<协议书>的

议案》(见附件二,本议案简称“议案二”)。

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集人: 黔西南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召开时间: 2017 年 11 月 28 日 14:00-15:00

3、召开地点: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瑞金北路 8 号博兴大

厦 6 层

4、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通讯方式相结合

5、债权登记日: 2017 年 11 月 16 日(以下午收市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二、审议事项

1、议案一:《关于提前兑付 2014 年黔西南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的议案》(见附件一)

2、议案二:《关于授权中介机构代表债券持有人签署提前兑付<协议书>的议

案》(见附件二)

三、出席会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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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 2017 年 11 月 16 日下午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债券持有人会议。不能参加的债券持有人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该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不必是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

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3);

2、发行人;

3、债权代理人代表;

4、发行人聘请的律师;

5、发行人认为有必要出席的其他人员。

四、 参会程序

1、 债券持有人应携带的相关证明

( 1)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期未

偿还债券的证券帐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投票代理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

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 2)上述有关证件、 证明材料均可使用复印件,机构投资者债券持有人提

供的复印件全部需加盖公章,自然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相关复印件全部需债券持

有人本人签名。

2、相关材料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现场参会的债券持有人务必于持有人会议召开当日将上述材料带至持有人

会议召开现场并交于现场工作人员;以通讯方式参会的债券持有人,请务必于债

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将上述材料寄达本次会务常设联系人。

3、本次会务联系人

联系人: 肖大勇

地址: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瑞金北路 8 号博兴大厦 6 层

电话: 0859-8700879

邮编: 562400

3

邮箱: 948621213@qq.com

五、表决程序和效力

1、债券持有人会议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登记持

有人或其正式任命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议案

进行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

2、 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代表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 50%以

上(不含 50%)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债券持有

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涉及须经有权机构批准的事项,经有权机

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3、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对于所有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

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

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在其债券持有期间均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六、会议费用的承担方式

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组织、律师费用等由发行人承担。

2、债券持有人及受托人应自行承担出席、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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