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0-10
债券代码: 122428 债券简称: 15 信投 01
债券代码: 136438 债券简称: 16 信投 G1
债券代码: 136606 债券简称: 16 信投 G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2016 年债券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临时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重要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
均来源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发行人”或
“公司”)。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泰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2016 年公司债券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临时事务报告
中泰证券作为中信建投证券发行的 “ 15 信投 01”、“ 16 信投 G1”、“ 16 信投
G2” 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等相关
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相关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及进展情况
(一)诉讼事项一
1、案件的唯一编码:( 2018)新民初 70 号
2、案件当事人:
( 1)原告: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2)被告: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钟葱;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熙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第三人:(一)杭州得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3、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第三人(二)系发行人
4、立案/接受仲裁的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5、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6、诉讼/仲裁的标的:( 1)判令被告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钟葱、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基金份额转让款人民币 222,857,100
元,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人民币 5,682,856.05 元,合计人民币 228,539,956.05 元;
( 2)判令被告上海熙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钟葱、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3)
判令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7、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根据与被告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钟葱、
上海熙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承诺函,投资了第三人(一)杭州得觉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第三人(二)发行人作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运
营服务机构的“大西部神州一号结构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优先级份额 15,600 万
元。现原告因各被告未履行对原告出具的承诺函、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代为支付
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二)仲裁事项一
1、案件的唯一编码:( 2018)京仲裁字第 3160 号
2、案件当事人:
( 1)申请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被申请人:北京印纪华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肖文革
3、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申请人系发行人
4、立案/接受仲裁的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5、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
6、诉讼/仲裁的标的:( 1)裁决被申请人北京印纪华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向申请人立即偿还融资本金人民币 480,000,000 元及利息 16,719,780.82 元(暂计
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利息以本金 480,000,000 元为基数,
以回购年利率 7.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裁决被申请人北京印纪
华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申请人支付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的违约金
17,375,011.07 元(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违约金以
489,436,931.51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 3)裁决被申请人北京印纪华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出
的律师费用人民币 200,000 元;( 4)裁决被申请人肖文革对被申请人北京印纪华
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述第( 1)、( 2)、( 3)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5)裁决申请人有权对被申请人北京印纪华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质押给申
请人的 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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