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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3-0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3-06

债券代码: 122428.SH 债券简称: 15 信投 01
债券代码: 150832.SH 债券简称: 18 信投 C1
债券代码: 151078.SH 债券简称: 19 信投 C1
债券代码: 151427.SH 债券简称: 19 信投 C2
债券代码: 151552.SH 债券简称: 19 信投 C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重要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 )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
均来源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发行人” )。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泰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泰证券作为中信建投发行的“15 信投 01” 、“18 信投 C1” 、“19 信投 C1” 、
“19 信投 C2” 、“19 信投 C3”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持有人权益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人执业行为准则》 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相关事项报告如
下:
一、 本次诉讼情况
(一) 案件当事人
1、原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钧天(宁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二)涉案金额
申请向原告支付融资本金 1.63 亿元及相关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三)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5 月, 发行人与融资人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融资人”或“汇金聚合”)签署《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客户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等, 双方开展股票质押
式回购业务, 发行人依照约定向融资人融出资金 3 亿元,融资人以其持有的博天
环境股票( 603603)提供质押担保。 2018 年 9 月, 发行人与钧天(宁夏)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保证人”或“钧天宁夏”)签订保证合同,
约定由钧天宁夏为融资人对发行人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后续经
部分购回,融资人汇金聚合待购回款本金余额为 1.63 亿元。
2019 年 9 月 23 日,融资人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利息,且未按要求履行相关支付义务。为保护合法权益, 发行人按照约定向保证
人钧天宁夏发出《保证责任履行告知函》,但保证人并未履行相关保证责任,构
成违约。为此, 发行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
申请对保证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北京二中院已作出《民事裁定书》(( 2019)京
02 财保 197 号),冻结保证人相关财产。同时, 发行人作为原告,以保证人钧天
宁夏为被告,就保证合同纠纷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目前,案件已由北京二中
院受理(( 2020)京 02 民初 122 号),正在审理程序中。
二、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目前,发行人认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所有债务均按时
还本付息,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中泰证券作为相关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
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就上述事项提醒
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中泰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对各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
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及各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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