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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0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3年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11-08

2013 年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

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3 年 11 月 22 日

发行的 2013 年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 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于 2016 年 11 月 22 日开始支付自 2015 年 11 月 22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1 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 本期债券系三年

期债券,将在到期后,于 2016 年 11 月 22 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为保证本

次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 2013 年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

2、 证券简称及代码: 简称“ 13 中信建”,代码“ 122286”。

3、 发行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和期限: 发行总额人民币 47 亿元,期限 3 年期。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426 号文件批准发行。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15%,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

变。

8、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3 年 11 月 22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1

日。

9、 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4 年至 2016 年每年的 11 月 22 日(上述

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6 年 11 月 2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12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二、 本次还本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 2013 年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为 6.15%。每 1 手“ 13 中信建”( 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

币 61.5 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 1,000 元。本次兑付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

47 亿元整。

1、债权登记日: 2016 年 11 月 17 日

2、兑付停牌日: 2016 年 11 月 18 日

3、摘牌日: 2016 年 11 月 22 日

4、付息兑付日: 2016 年 11 月 22 日

三、 本期债券兑付对象

本次还本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11 月 1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 13 中信建” 公司债券持有人。

四、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1、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 如发行人未按时足

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发行人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 13 中信建”

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

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五、关于本期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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