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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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2019年跨市场发行
人民币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
债券发行人(以下称甲方或发行人):中国进出口银行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炼
债券承销商(以下称乙方或承销商):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本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9 年【 】
月【】日在【】签署:
甲方与乙方以下合称“双方”,单独称“一方”。
鉴于:
1. 甲方经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批准发行“中国进出口银
行跨市场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负责债券发行的组织工作。跨市场发
行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或通过其他跨市场发行等方式安排债券发行。
2. 乙方自愿成为承销团成员,承诺根据甲方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名单,参与
投标,承销债券。
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现行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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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就债券承销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债券种类与数额
本协议项下债券,是指甲方在2019年度按照《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跨市场发
行金融债券的批复》(银函〔 2018〕 61号),在上交所、深交所,或通过其他跨
市场发行等方式公开发行的人民币金融债券,总额度为200亿元。甲方根据其资
金状况,确定债券发行数量、债券条件及金额。
第二条 承销方式
一、甲方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信证券、东海证券、民生证
券、招商证券、郑州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和国海证券10家机构作为债券发
行的主承销商,承担余额包销责任,包销比例分别为10%。
二、乙方自愿参加本承销团,并按照承购包销方式承销债券。
第三条 承销期
每期债券的承销期(以下简称“承销期”,系指该期债券发行日起至缴款日
止)由甲方在债券发行公告或发行办法中确定,乙方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承
销期内进行债券分销。具体分销可按照债券发行时所在市场的相关业务指引执行。
第四条 承销数量和承销款的支付
乙方承销数量指每期债券发行时,乙方有效投标或申购后,最终获得分配的
债券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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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按时将债券承销款及时足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条 承销发行相关费用
甲方将按照债券发行总额的0.1%向主承销商支付承销费,各主承销商按余额
包销比例为权重进行分配。此外,为鼓励乙方积极承销甲方发行的债券,在本协
议有效期内甲方按照乙方承销量的0.08%支付发行手续费。
第六条 登记托管
在甲方收妥乙方债券承销款项后,由发行市场对应的托管机构负责办理登记
托管手续,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确立。
第七条 债券上市交易
债券在发行市场对应的交易场所安排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有关程序按照交易
场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
一、每期债券发行时,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发行文件,并于发行结束后
公布发行结果。
二、甲方应在每期债券发行文件中载明发行日期、发行方式、主承销商名单
(如有)、承销团员成员名单、债券发行数量(面值)、期限、付息方式等。
三、在债券交易流通期间,甲方将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重大事件及还本
付息公告等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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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如下:
一、甲方有权按债券发行条件和乙方承销量向乙方收取承销款;
二、甲方有权确定每期债券的发行条件、程序和方式等;
三、按照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甲方有权自主运用发债所筹集资金。
甲方的义务如下:
一、依约履行偿还债券本息的义务,不得提前或推迟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含
选择权债券除外);
二、按本协议约定,由甲方在收妥承销款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主承销商和乙
方支付承销费和发行手续费;
三、发债方式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披露信息,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权利:
一、有权参与本协议下的债券发行承销;
二、在债券分销期内,乙方根据承销数量,有权向认购人分销债券;
三、按甲方的发债条件取得承销费及/或发行手续费;
四、可获得承销期内分销认购款的暂存利息;
五、到期时向甲方收取乙方持有债券的本金及利息;
六、有权获得甲方发债的所有应依法公告的信息;
七、有权要求退出承销团。乙方退出承销团须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
书面同意,甲方向乙方签发同意函之日即为乙方退出承销团之日。乙方退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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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根据双方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以确定;
八、根据各期债券发行办法的规定,可自愿参与甲方追加发行债券的认购。
乙方的义务如下:
一、具备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从事债券承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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