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代理支付2000年记帐式(四期)国债第二年利息的通知 查看原文
公告日期:2002-05-17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代理支付2000年记帐式(四期)国债第二年利息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2002年记帐式国债还本付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2]1002号),2000年记帐式(四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将从2002年5月23日起支付第二年利息(以下简称本期利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国债为浮动利率国债,挂牌名称为“20国债(4)”,交易代码为“010004”,期限10年。第二年付息利率按本付息期起息日当年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2.25%加0.62%利差确定,即2.87%。
二、本期国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5月21日,凡于当日闭市后仍持有本期国债的投资者,为本期利息的最终所有者。本期利息支付日为5月23日,每百元面值的利息为2.87元。
三、本期国债付息的除息基准日为5月23日。5月22日当日暂停交易一天。5月23日以除息价复牌交易,并在本期国债挂牌名称前冠以“XD”以示提醒。
四、本期利息的兑付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代理。登记公司在确认代理付息资金到帐后,于5月22日汇总划付指定交易在各法人结算单位名下投资者的应收本期利息数额至相关结算单位在本公司的交收帐户内,由相关法人结算单位负责及时支付给投资者。享有本次利息但尚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登记公司将在其办妥指定交易后,通过结算单位兑付本次利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0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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