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 于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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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一月
目 录
释 义 ......2
第一节 《审核问询函》回复 ......9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 9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 ...... 44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3 ...... 125
第二节 期间内相关法律事项的补充核查意见 ...... 14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14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14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144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5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50
六、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5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53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5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5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7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94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95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95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95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9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9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9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97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9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98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05
二十二、结论 ...... 205
第三节 签署页 ...... 207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次发行、本次可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股可转换公
指
转债 司债券
可转债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
报告期 指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 1 月至 9 月
基准日 指 2024 年 9 月 30 日
期间 指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发行人、中国广核、
指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广核电力、公司
中广核、中广核集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指
团、中国广核集团 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及控股股东
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广东恒盛投资控股有限公
恒健投资 指
司,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为发
中核集团 指
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
中国核电 指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广核投 指 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
核电合营公司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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