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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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宁波高新
区菁华路 699 号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资料,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0,431,38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948%;根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975,26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60%。据此,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4,406,65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008%。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4年11月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236,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59%。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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