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方制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立方制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15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2,316.00 万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23.13 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3,569.08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 5,902.03 万元,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 47,667.05 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到位。上述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0]677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 47,667.05
加:利息收入(已扣除手续费) 516.22
加:理财收益 1,826.77
项目 金额
减: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支出 41,668.34
其中:募集资金项目前期投入 37,223.95
募集资金项目本期投入 3,990.98
募集资金项目置换支出 453.41
募集资金期末余额 8,341.69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民生证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宁国路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因募投项目建设需要,公司注销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宁国路支行的账户,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大禹制药有限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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