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0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管理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事宜,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提供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离任职时间、亲属(根据本规定第十九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下同)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亲属证券账户号码、所持公司股份等。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
司向交易所和公司股票所在登记结算公司(下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
及其近亲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按照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处理。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
第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况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承诺一定时期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当年可转让股份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务考核条件、设定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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