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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8 21:28:52 股吧网页版
华盛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盛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二〇二四年九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盛昌”)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华盛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特作如下说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公司的股份,与公司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拟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行为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5、本所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报告或结论等进行引述时(如有),不应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报告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或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

华盛昌的前身是 1991 年 3 月 26 日注册成立的“深圳华盛昌机械实业有限公
司”,以发起设立方式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取得
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3 月 19 日《关于核准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63 号),华盛昌获准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333.34 万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289 号),华盛昌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获准于2020年4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华盛昌”,股票代码“002980”。

公司目前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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