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4-091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变更或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26 日(星期四)下午 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26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6
日 9:15—15:00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 1001 号南山智园 B1
栋 16 楼报告厅。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赵志坚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有 172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108,505,4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563%(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剔除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 794,000 股及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 893,500 股及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 1,040,000 股,下同)。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05,010,27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509%。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9 人,代表股份 3,495,15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54%。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69 人,代表股份 3,495,1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54%。
5、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股东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变更或增加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493,8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3%;
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弃权 5,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295,1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62%;
反对 13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46%;弃权 75,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王晓琳律师和吴权道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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