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4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
1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制订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本章程。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如下:
(一)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法律性文件
资料;
(二)代表公司签署合同;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代表公司签署公司发行的股
票、债券;
(四)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后给他人造成
损害公司已经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法律
法规或依据法定代表人违反本章程规定
的职权范围且存在过错的,公司可以向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3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