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2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规则以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或本行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公平、及时报送相关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查或备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 本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
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本行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 本行董事会和董事;
(二) 本行监事会和监事;
(三)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行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 本行总行各部室、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 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八条 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本行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本行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本行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五条 在本行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本行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本行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本行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主要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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