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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2 20:13:02 股吧网页版
豪尔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3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


(2024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第十八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聘
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
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及证券账号等):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及深交所各项规则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按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并且锁定期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时,可一次性全部卖出,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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