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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3 18:33:40 股吧网页版
华西证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3


债券代码:149043.SZ 债券简称:20 华股 01
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临时受
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

2024年12月

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疫情防控债)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华西证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金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华金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一、重大事项

作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承销商,发行人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于2024年12月16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苏01民初2864号),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1、诉讼当事人、案由及诉讼方式

原告:叶小明等合计10名自然人投资者

各原告推选的拟任诉讼代表人为叶小明、俞梦现。

被告:金通灵公司、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公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公司”)、林举、唐彬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申请诉讼方式: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

2、诉讼请求

叶小明、俞梦现等10名原告共同向南京中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金通灵公司赔偿10名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共计756,378.46元;

(2)判令其余被告对金通灵公司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由各被告承担。

3、诉讼进展情况

金通灵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本案原告均为二级市场投资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通灵公司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本案各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金通灵公司股票因虚假陈述遭受投资损失,原告认为金通灵公司应对各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华所、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

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龄、光大证券公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公司,林举、唐彬对此具有过错,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叶小明、俞梦现经10名原告推选为拟任代表人,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南京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二、发行人拟采取措施及事件影响分析

目前10名原告的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756,378.46元,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发行人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发行人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情况正常。发行人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华金证券作为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华金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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