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9
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十一月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3506
邮编:518026 电话:(0755)82776990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2.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4.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星期四)15:00 在广东省深圳
市南山区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 2 栋 2A-3201 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8 日(星期四)。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8 日(星期四)上午 9:15-
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 2024 年 11 月 28 日(星期四)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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