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山东弘宇
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
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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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于2024年12月7日公告的《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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